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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律性认识

发布时间:2013-11-15 文章来源:文化产业导刊
    文化体制改革始于2003年,用了10年时间就走完了其他领域改革数十年的历程,这在我国改革史上是一个奇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吹响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号角,及时总结提炼文化体制改革的规律性认识,不但对全面深化文化体制改革非常必要,而且对推动其他领域改革也有借鉴意义。
 
    一、理论上的突破是改革的先导
 
    文化体制改革的对象,不是文化工作者,更不是艺术家,而是束缚文化发展的观念和体制。这种观念和体制是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但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并没有被触动。2003年改革以前的文化体制,具有典型的计划经济特征,文化资源是按行政方式配置的,文化单位是行政附属物,思想观念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
 
    文化体制改革呼唤理论上的突破:文化已不再具有单一的意识形态属性,而是兼有意识形态和商品的双重属性;文化已不再是单纯的公益事业,而是被区分为公益性文化事业和经营性文化产业。现在看来,这两条的道理很简单,理论上并非高深莫测,但依此却叩开了文化体制改革的大门。
 
    承认文化具有“双重属性”,把公益性文化事业和经营性文化产业区分开来,也就清晰地界定了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公益性文化事业以政府为主导,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经营性文化产业以市场为导向,旨在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与之相对应,国有文化单位也被“一分为二”:一部分是公益性的,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一部分则是经营性的,要逐步转制为企业。令人一筹莫展的国有文化单位分类改革,因此被撬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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