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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坑了人 播出电视台也担责

发布时间:2014-03-07 文章来源:成都商报

    发布者

    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代言者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今年3月15日起,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正式实施,为了给市民普及新法规,让消费者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成都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相关负责人对《消法》进行了解析。其中,辛建强认为新《消法》中一个很大亮点,就是当虚假广告坑害到消费者时,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将承担连带责任。

    2013年9月,有消费者反映某电视台晚上11点播出了关于治风湿的胶囊广告,查看该产品,只有食准字号,却在宣传疗效功能。原来,该广告中的胶囊并非药品,属于保健品,关于治疗风湿病的疗效属虚假宣传。

    “以上案例中播出虚假胶囊广告的电视台,就应承担连带责任”,辛建强称,针对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新《消法》做出相应规定:一是强化虚假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包括消费者享有请求行政机关查处的权利;不能提供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要承担赔偿责任;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二是规定虚假代言者的责任。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辛建华提醒消费者,发现在网络媒体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要注意保存相关的资料、证据,便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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