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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提审网络电视侵权案(3)

发布时间:2014-01-22 文章来源:法治周末

   然而,上诉法院合议庭的另一名法官Denny Chin在判决书中则表述了不同的观点。他认为,第101条第一项中可以看出版权法上的“公众”指的是“家人或熟人(family or acquaintance)之外的多数人”。Aereo公司的用户不是上述与传播者有个人关联性的特定人,而是“公众的成员”,故Aereo公司肯定构成向公众传播。

   他指出,Aereo公司以浪费技术成本的方式设置无数个迷你小天线而不是一个中央天线没有合理的技术理由,Aereo公司利用分割传播设备的方式将潜在观众限定为单个观众,只是为打法律的擦边球而耍的手段而已。

   最高法提审或将改变结局

   美国大学(American University)商学院的教授John Simson赞同Denny Chin法官的观点。他认为,允许利用规避法律的技术手段,不支付版权费用的情况下获得商业利益,会对投资了时间、精力和财力制作版权作品的权利人造成严重的不公平。

   代表原告方的律师直言不讳地说,该案代表现行版权法对传统电视媒体行业构成潜在的威胁,若判决结果不公,则会造成深远的影响。

   “公开表演权”是著作权中的传播权。传统意义上的电视台,无论是卫星电视还是有线电视,其信号的接收域都是限定的。传统电视台公开传送版权作品时,接收信号的终端是单个特定用户(含家庭用户),传播范围固定且可控。若其他媒体想要转播版权作品,会超出既定的传播范围,故需要向权利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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