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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电台电视台的著作权怎么保护?(3)

发布时间:2014-05-06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

  网络电台电视台全部频道怎么保护

  单独就特定节目起诉,网络电台、电视台诉讼负担比较重,故在部分案件中当事人会选择整体性的起诉,如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进行诉讼。

  【案例】

  北京某乙公司经某电视台的合法授权,获得向公众传播该电视台的全部频道及提供各频道播出的全部电视节 目 的 权 利 。 某 网 络 公 司 经 营“kandian .com”网站,并同时开发了同名的手机客户端软件,用户登录该网站或者相应的客户端软件,可以观看北京某乙公司同步播出的全部频道的电视节目。北京某乙公司在立案时同时主张广播组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后变更诉讼请求,不再主张广播组织权,仅保留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法院认定某网络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网络电台、电视台主张广播组织权存在一定争议,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比较成熟。除了虚假宣传、商 业 诋 毁 等 特 定 的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规定了一般性的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标准,即如果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没有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没有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也构成不正当竞争。

  网络电台、电视台对网站上的内容享有整体性的权利。其他网站未经许可提供全部节目的传播,实际上增加了用户访问侵权网站的机会,而减少了用户访问网络电台、电视台网站的机会,妨碍了网络电台、电视台本应实现的更多的竞争利益,实质上违反了正当竞争原则,应当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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