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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英雄烈士题材内容创作 给予重点倾斜扶持(3)

发布时间:2018-07-12 文章来源:广电总局
 
  (五)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等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重点加强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网络视听节目主播、节目制片人、编导、总编辑、节目内容审核员等从业人员对英雄烈士保护法的学习培训,加强对节目嘉宾、评论员的管理。
 
  (六)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等应当积极开展公益普法,发挥舆论监督职责,保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促进全社会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推动全社会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
 
  三、丰富节目内容创作,做好重要节点宣传
 
  (七)鼓励和支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等创作以英雄烈士事迹为题材、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的专题片、纪录片、访谈节目、综艺节目、电视剧、网络视听节目等,丰富节目内容,创新节目形式,增强节目内容说服力和精神感染力。
 
  (八)鼓励英雄烈士题材的剧目积极申报电视剧选题规划、网络原创视听节目规划,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在创作指导、协调配置资源、服务保障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和扶持,并对英雄烈士题材优秀作品申报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创作重点扶持项目、电视剧精品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建设专项资金和评优评奖等方面给予倾斜和扶持,定期向公众推荐,促进其推广传播。
 
  (九)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等应当通过播放英雄烈士题材作品、发布公益广告、开设专栏专题等方式,广泛宣传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在每年清明节、9月3日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9月30日烈士纪念日等重要时间节点、重要宣传期,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等应当在其主频率、主频道、首页显著位置集中播出展示、推荐推送弘扬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优秀作品,组织报道英雄烈士纪念活动,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在全社会努力营造尊崇、铭记、学习英雄烈士的浓厚氛围。
 
  (十)鼓励和支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等创作具有针对性、教育性、贴近性、趣味性的适合未成年人的作品,宣传弘扬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鼓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等积极播出适合未成年人收听收看的英雄烈士题材优秀作品,其所属未成年人频道频率、未成年人专栏播出英雄烈士题材优秀作品的时长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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