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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英雄烈士题材内容创作 给予重点倾斜扶持(4)

发布时间:2018-07-12 文章来源:广电总局
 
  (十一)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等应当加强与有关单位合作,开展对英雄烈士事迹、史料和精神的宣传,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认识和记述历史,反对和抵制历史虚无主义。革命老区所在地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按照当地党委和政府的要求,发挥地区资源优势,协调组织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工作。
 
  (十二)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协调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有关部门为英雄烈士题材作品的采风、创作、摄制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等应当配合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有关部门,积极开展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工作。
 
  四、落实审核主体责任,加强节目内容把关
 
  (十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等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更新细化节目内容审核规则,完善节目内容管理制度和问责制度;落实播前审查、重播重审等播出管理制度,做好内容审核工作,切实把好节目入口关、内容审核关、价值导向关;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禁止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禁止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十四)广播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行业组织应当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的要求,建立完善有关行业节目内容审核通则。
 
  (十五)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等应当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立即开展针对现存节目库内容的专项全面清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清查及整改情况报送原发证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十六)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发现其用户发布违反英雄烈士保护法、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网络视听节目的,应当立即停止传播该网络视听节目,并采取消除节目源等处置措施,防止网络视听节目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履行报告义务。
 
  (十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等应当将落实英雄烈士保护法的情况纳入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内容包括:创作和播出英雄烈士题材作品和公益广告情况,重要节日和重要时间节点的宣传情况,对违法有害节目的删除处理情况等。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将抽查检查结果向社会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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