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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我们需要一部怎样的人工智能法?(2)

发布时间:2024-04-16 文章来源:湖南日报
 
  最后,我国的人工智能立法应当力求治当下,谋长远。与传统立法相比较,人工智能立法会面临技术飞速发展带来的调整对象不确定性、技术产业迭代带来的社会关系不确定性,以及风险种类和程度的高度不可预见性。与之相匹配,立法不仅要解决当下的问题,更要充分考虑应对长远的不确定性。基于此,我国人工智能立法需要考虑设计具备迭代演化能力的监管制度,使治理充分适应产业特点,如可以考虑设计合理的分类分级认定规则,建立人工智能动态监测、预警、响应机制。在现阶段技术产业发展尚不明朗的情况下,人工智能立法还可以考虑为产业创新发展开发监管试点(沙盒监管)制度,既着眼当下划定监管红线,也面向未来为发展的不确定性留足空间。
 
  总而言之,我国的人工智能立法应当保持扎根本土的理性,兼具国际视野,适应我国生态位需求和产业发展特点,力求达到前瞻性、先进性与本土性,集中体现人工智能治理领域的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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