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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电台电视台的著作权怎么保护?

发布时间:2014-05-06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电台、电视台迅速兴起。网络电台、电视台在自己的网站服务器上运行节目播送软件,将节目播出去,访问者可以在自己的电脑上实时观看广播电视节目。与任何新兴的事物一样,网络电台和电视台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同样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

  网络电台电视台是否享有广播组织权

  广播组织是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称。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许可的下列行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据此,广播组织者享有转播权和复制权。网络电台、电视台是否享有广播组织权?

  【案例】

  浙江某公司经某电视台授权独家获得了通过电视网络以及互联网传输某卫视频道电视节目信号的权利。某电信公司利用IP网络把来源于上述广播的节目通过IPT V宽带业务应用平台传送到用户机顶盒和电视机的终端供用户观看。浙江某公司认为该电信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广播组织权。法院认为广播组织权不能延伸至互联网领域,驳回了浙江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广播组织权是否可以及于网络广播组织并没有明确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广播组织权可以及于互联网。从立法体系上分析,互联网传播行为主要由《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调整,其调整的对象是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针对的是权利人。广播组织作为邻接权人,并不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主体,不能控制互联网领域的广播电视作品的传播。如果广播组织在互联网上亦享有权利,将与权利人享有的著作权发生冲突。排除广播组织权的保护,但网络电台、电视台还可以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进行保护。

  此外,广播组织权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不仅涉及广播组织的利益,还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互联网是目前社会公众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如果公众接收广播电视信息都需获得广播组织的许可,不仅将极大地扩大交易成本,还将影响公众的信息获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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